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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人民法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审结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2012年6月28日上午,寿县正阳关镇居民王某某像往常一样到菜市场买菜,一条奔跑中的小花狗猛然冲过来,来不及躲闪的王某某被撞摔倒致左腿部骨折,王某某随后在寿县县医院住院治疗,并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多次找小花狗主人刘某某协商赔偿事宜,而刘某某一直未予理会,王某某遂诉讼来院。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某在未对其饲养的狗采取足够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任其在人口密集场所奔跑碰撞原告并致其倒地跌伤,刘某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某赔偿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7829元。
法官提醒市民,一些居民家中养狗却不拴狗,认为这是给狗自由,殊不知如果让狗乱跑影响道路正常行驶,造成他人损害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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