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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晚,心生邪念,竟对一老人欲行不轨,违背道德与法律,必将受到刑法的惩罚。
寿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寿县刘岗镇三义村下代岗队独居的被害人杨某(女,1936年出生)家,用铁锹捣开杨某家堂屋门,进入室内欲强奸杨某,因杨某奋力呼救并反抗,后邻居张传杨、张传古赶至而未遂。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的犯罪对象为70多岁的老人,对被告人王某某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年满65周岁,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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