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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寨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储某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腾空其居住的房屋 ,并交出房屋钥匙。
被告储某原系原告何某儿媳。2004年秋储某与何某儿子何勇(化名)结婚,双方居住在何某所有的房屋里。2011年春,与何勇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何勇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储某的部分自愿赠予其子。由于储某暂无居所,故双方约定仍然居住在原先的房子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何某要求储某腾除居住的房屋,储某辩称离婚时属于自己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已赠予其子,为照顾儿子拒绝搬出。何某遂诉讼来院要求储某及时腾空该房屋,并交出房屋钥匙。
法院经审理认为:储某原虽系原告何某家庭成员,虽与何勇离婚时已就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作出处理,但双方所居房屋并非其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何某所有。现双方约定居住期限已满,何某依约起诉储某腾空居住的房屋,其请求依法得到支持,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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