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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霍山:儿子不尽赡养义务 老子撤销曾与其房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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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5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公证且已过户的房屋,赠与人能否收回?日前,霍山县人民法院就判决支持杨大爷、郑老奶请求撤销与儿子王某间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

  杨某是杨大爷、郑老奶养子。2012年12月,杨大爷、郑老奶商定将现居住的一套房屋转杨某名下,2013年3月,二老与杨某特意来到某公证处,签订了附条件房屋赠与合同并予以了公证,附:受赠房屋仍供杨大爷、郑老奶生活居住至离世,杨某须尽赡养义务。房屋过户后,杨某对杨大爷、郑老奶不管不问,常常辱骂,所在村委会、邻里多次介入调停,杨某均称房子是自己的,要求杨大爷、郑老奶搬出去。2013年5月,杨大爷、郑老奶在没办法下,遂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与杨某间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大爷、郑老奶与杨某间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杨某未尽法定和约定赡养义务,该房屋赠与合同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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