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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易某驾驶重型货车在寿县三觉镇冯楼村街北组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朱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刮碰,致被害人朱某受伤。被害人朱某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1月22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朱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易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易某于2013年1月23日向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相关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被告人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易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易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交纳赔偿金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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