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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寿县:重大诈骗案犯获刑14年 罚金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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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1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20日,寿县人民法院对重大诈骗罪案犯作出宣判。以被告人文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60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500000元。

2010年春,被告人文某通过在百合网上注册会员以谈朋友的形式与被告人张某认识,2010年7月份两人多次在巢湖、合肥等地见面,被告人文某在得知张某是银行职员身份后,2010年8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文某先后以开办公司、换眼角膜、被他人绑架等为名,编造各种虚假理由,从张某处共骗取现金1624900元;2012年4月,被告人文某通过互联网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小学老师郑某认识后,从2012年4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文某先后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修车为名,编造各种理由,从郑某处共骗取现金14000元。上述款额均被文某挥霍。

被告人张某为给文某筹集以上资金,编造为他人做生意周转资金等虚假理由,从张某、余某、郝某、杨某、张某等人处共骗取现金1100000元;同时,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冒名贷款、骗取他人相关证件办理贷款手段,非法占有单位资金530000元,采取收贷不如账手段,挪用单位资金5468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编造各种虚假理由、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款16389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以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的欺骗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10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寿县某镇银行530000元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他人正常还贷54686元不入单位账而挪作他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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