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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游民柏某欲偷盗朱某饲养的黑狗,不料被发现,欲驾车逃跑,遭朱某阻拦,拉扯中将朱某打伤,依法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抢劫。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依法判决柏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11月底,柏某驾驶无号牌轻骑摩托车行至干汊河镇某处,看到朱某门前有一条黑狗,便将事先准备好的“三步倒”毒药及肉饵扔在门口地面上,黑狗吃完却径自回家。柏某随后追撵,无奈动静太大,被主人发现。意欲驾车逃离的柏某被主人阻拦。拉扯中,柏某挥拳打伤朱某后逃离。经公安机关鉴定,朱某左胸壁和左肩关节软组织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时隔半月,柏某在其亲属陪同下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柏某未劫取到财物,也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故其行为属抢劫未遂;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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