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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广西的老乡在公交车上扒窃在裕安区法院被判刑。日前,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卓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其同伙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各处罚金4000元。
2012年11月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卓某和卓某某在我市的七路公交车上,其中卓某某掩护,卓某用刀片划开被害人李某的口袋,盗走现金3000元,而后两人逃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卓某和被告人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占有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系流窜作案,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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