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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婚约后因矛盾解除婚约,但女方一直不肯退还4.5万元的彩礼钱,无奈之下,男方诉讼至法院。最终,六安法院判决女方应当退还彩礼钱。
据悉,2011年9月王某与女子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起王某便按农村习俗分几次向赵家支付彩礼。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王某提出解除婚约并退还彩礼,但赵某父母推脱不肯,赵某也避而不见。王某遂一纸诉状将赵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赵家返还彩礼等款项共计4.5万元。
在民间,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男女双方订婚后,如果男方先提出来解除婚约,就不能要回彩礼款,如果女方提出来解约,才可全部返还彩礼款。退婚后赵家以此为借口不肯退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了婚约,后因发生矛盾又解除了婚约,在此期间,原告支付被告彩礼4.5万元,被告应当予以适当返还。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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