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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不因其是养子女而与亲生子女有所区别。日前,金寨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养父母要求养子尽义务的赡养纠纷案件。
据悉,1973年,朱某夫妇收养了8岁的李某,后将李某抚养成人并协助其成家。1999年朱某夫妇和李某夫妇分家,位于金寨县古碑镇司马村银山组的三间瓦房,西边一间由李某夫妇居住,其余两间由朱某夫妇居住。2011年,李某夫妇在古碑镇街道建两上两下楼房后,搬进新居,旧屋闲置。搬迁后,朱某曾提出要求居住闲置的旧屋,李某未同意。由于婆媳关系不好,两家常为琐事争吵、积怨颇深。村委会、镇政府、司法所也曾调解多次,均未果。
法院受理后,多次往返两家进行调解。从法律上对李某夫妇进行说服教育,从道德观念上予以正确引导,从利害关系上进行分析说理,最终使得两家化解心结。李某当场拿出钥匙交给老人,并且答应每年都为老人修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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