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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婴儿 难逃法网恢恢
在商品经济发达的今天,少数人利欲熏心,竟为了钱干出非法的勾当——贩卖刚出生的婴儿。近日,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件,被告人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安徽金寨本地的被告人李某、彭某和住在浙江省德清县的聂某等人共实施了三起拐卖儿童犯罪。第一起是在2011年农历10月份的某天,被告人李某伙同仇某(女)从浙江省德清县某夫妇的手中以3.6万元的价格购买一个男婴,通过被告人彭某介绍,将该男婴以5万元价格卖给金寨县花石乡一农民,被告人彭某从中获得介绍费2000元。第二起是在2012年3月份的某天,被告人李某伙同仇某(另案处理)在浙江省德清县通过被告人聂某介绍,从一对云南夫妇手中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一个女婴,仇某将女婴带至山东省临沂市卖掉,被告人聂某从中获得介绍费500元。第三起是2012年农历3月份的某天,被告人李某伙同仇某从某夫妇手中以3.6万元的价格购买一个男婴,通过被告人彭某介绍,将该男婴以5.5万元的价格卖给金寨县南溪镇一农民夫妇,被告人彭某从中获得介绍费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彭某、聂某等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婴儿,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与同案人仇某在共同犯罪中,分别在山东临沂、浙江德清、安徽金寨相互联系、配合,完成寻找孩源、介绍买卖、贩卖交易等各个环节,均从中获得利益,没有统一指挥,不宜区分主从犯。聂某在参与的第2起拐卖女婴犯罪、李某与彭某在参与的第3起拐卖男婴犯罪中,相对于仇某作用较小,可酌情从宽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自愿认罪,彭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彭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聂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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