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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六安五中被撤销,原五中人权益应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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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8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7月16日,为整合城区优质教育资源,六安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六安市第五中学整体上划,并在其基础上建设六安一中东校区。原六安五中不复存在,其校区现为六安一中东校区。近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五中劳动者起诉六安市第五中学的劳动争议案件。

  1998年9月,陈某应聘到六安市第五中学上班,从事安全保卫及卫生保洁工作,每天上班24小时,夜班300元、白班460元。六安市第五中学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未签订书面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2012年起诉时六安市第一中学东校区已经正式成立,陈某遂将六安市第五中学、六安市第一中学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依法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加班费、经济赔偿金、差额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应聘于六安市第五中学,六安市第五中学是事业法人,已经六安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予以撤销,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陈某未举出与六安一中有劳动关系的证据,所以六安一中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


  一审判决宣判后,陈某不服遂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六安市第五中学更改为六安市第一中学东校区后,原五中校长即通知其不用再来上班,事实上六安市第五中学于2012年4月进行再办证、年检及作废日期至2013年3月31日。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六安市第五中学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本案陈某诉称其于1998年9月应聘到六安市第五中学上班,从事安全保卫及卫生保洁工作,2012年9月底被六安市第五中学辞退,由于六安市第五中学未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签订书面合同等引起争议。


  同时,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2012年7月16日专题会议纪要(六安一中东校区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纪要)记载:为整合城区优质教育资源,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六安五中整体上划,并在其基础上建设六安一中东校区。因此,本案六安市第五中学属于事业单位,不管其因何种原因及形式发生变更,均应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承担责任。因此,原审以“六安市第五中学是事业法人,已经六安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予以撤销,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用陈某未举出与六安一中有劳动关系的证据”等理由,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显然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据此,依法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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