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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1日一起离婚案件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于妻子的离婚请求,丈夫当庭要求,因妻子不顾家庭,“红杏出墙”长达十年,应当赔偿“影响孩子学习费”十万元。因无法律依据,属于不合理诉请,被法官依法当庭驳回。
1989年11月原告邓女士与被告吴先生在父母包办下,按农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属于事实婚姻。婚后生下一儿一女,大女儿今年刚出嫁,小儿子现在上初一。原告邓女士认为自己与丈夫吴先生属于包办婚姻,双方性格不合无感情基础,,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庭上,被告吴先生情绪很激动,他认为妻子所说不实,自己与妻子有感情基础,是妻子对婚姻不忠,抛夫弃子,长达十年不顾家庭,把所有的经济压力推在吴先生一人身上。因受家庭影响,大女儿早早退学,外出打工、嫁人,儿子也因妻子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而影响了学习成绩。离婚可以,妻子必须赔偿两个孩子的学习损失,一年一万元,否则不会离婚。
法官当庭告诉被告,其提交的证据,要求赔偿孩子10万元的学习损失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可以要求原告给付孩子教育、抚养费。该案在调解过程中,原告表示无经济能力,但愿意放弃分割夫妻财产,在征得被告同意后,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原、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家庭财产由被告所有,原告应得份额抵作子女抚养费。(方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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