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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楼市] 自称“第一居所” 霍山房产商被罚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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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霍山县诸佛庵镇一家房地产开发商未经登记发布户外广告,号称“第一居所”,使用绝对化用语,日前被霍山县工商局诸佛庵所依法查处,涉案的房地产公司被责令违法行为,处以16000元罚款。

    今年5月中旬,从霍山县诸佛庵镇到石家河的公路沿线,多处醒目位置设置了“×××公馆,6万平方米西班牙风情社区,诸镇名流第一居所,90-215㎡电梯花园洋房,诚意接受认购!”为主要内容的墙体、户外广告。工商所执法人员检查核实,确认该广告为霍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布,该广告未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未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经进一步查实,该公司共支付户外广告制作、安装费用2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在广告内容中使用“第一”的绝对化用语行为,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违法事实。工商部门责令房地产开发公司停止该商业广告发布,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两项并处合计人民币16000元的罚款。同时提醒广大广告发布者,要遵守相关法规,依法登记,依法规范使用广告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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