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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他人车辆夜晚无人看守,竟起歹念,采用塑料管抽取的方法盗窃燃油。近日,金寨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0年8月,被告人吴某先后在霍邱县姚李镇、金寨县白塔畈乡境内,用塑料管从他人汽车油箱内抽取燃油的方法,盗窃柴油167.5公斤、汽油3公斤。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所盗窃物品总价值为1611元。案发后,其所盗柴油167.5公斤、汽油3公斤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返还失盗主。
法院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案发后,其认罪态度较好,所盗赃物已被追回返还失盗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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