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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认为自己工作忙,与孙某相聚甚少,一纸诉状至法院要求判决与孙某离婚。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据悉,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于1999年7月29日登记结婚,2003年6月8日生育一子小张。现张某以其工作忙,二人相聚时间少,致双方沟通少,张某对被告夫妻感情渐淡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较长时期以来关系较好,现双方产生矛盾,主要是由于双方缺少交流和理解,原告应以夫妻感情为重,加强与被告的沟通,互敬互爱,共同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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