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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卖房给情人 前妻诉讼夺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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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7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丈夫瞒着妻子买了一套房,并将该房转卖给了“小三”。夫妻离异后,妻子发现此事,遂向房山法院提起了两次诉讼,不但令其房屋买卖无效,而且夺回了属于自己的房产

    杨女士与张先生两人在1985年结婚,次年便有了儿子。20年的夫妻生活,毁于丈夫开始有了情人。

    2003年初,张先生花了18万元在房山一小区全款买了一套房,房产证上写了自己一个人的名字。此后,张先生将该房给了情人陈小姐居住。

    2007年下半年,张先生与陈小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产以23万元转卖给了陈小姐。以2007年的房价来说,该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2008年,张先生与陈小姐的私生子出生。

    难忍丈夫婚外情,2009年年底,杨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中,没有包括张先生个人购买并转卖给情人的那套房。

    在起诉离婚时,杨女士到房产部门查到了张先生曾购房后又转移给陈小姐的事实。她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先生与陈小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杨女士称,那套房是张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自己同意,张先生私自低价转让房屋,侵害了杨女士的合法权益。

    但张先生和陈小姐却辩称,房屋是由陈小姐母亲出资买的,只是因为母亲没北京户口,才借张先生的名义买的房,所以此房不属于张先生与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房山法院一审认为,该房应属杨女士与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小姐在明知张先生个人无权处分房屋的情况下,仍与张先生签订购房合同,且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张先生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杨女士的合法权益,故判决确认张先生与陈小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该房屋买卖合同经法院确认无效后,杨女士再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

    杨女士称,张先生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以买卖方式转移给陈小姐,不是真实买卖,也没有交钱,其目的就是隐匿、转移夫妻财产;两人离婚是因张先生出轨,张先生属于过错方,应给予杨女士一定补偿。

    房山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仍应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现杨女士与张先生已离婚,本着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及无过错方等原则,该房应分给女方,再由杨女士给张先生30万元的房屋价值补偿。

    张先生和陈小姐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六安论坛
发表于 2013-7-27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夫妻走到这样的地步也够可以的了、悲剧!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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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7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1043:}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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