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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原告郑某已满75周岁,郑某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被依法驳回。
2012年7月,周某驾驶货车由金寨县沙河往香铺方向行驶,行至王水路香铺路段,与郑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某驾驶肇事车,把郑某送到沙河乡卫生院救治。郑某因伤势严重,在沙河乡卫生院的建议下,被送到金寨县中医院救治。2012年8月22日,郑某住院26天后出院,诊断为:头部外伤、颅底骨折、左半球硬膜下积液。郑某伤情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和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颅脑损伤属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郑某公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事故发生时已满75周岁,且其未向法院证明通过劳动获得较为固定收入的证据,法院对于其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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