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fra

[六安事儿] 在张店至六安南站的农班车上遇见一个变态偷窥狂!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8-20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超鄙视唾弃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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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得漂亮就让人看看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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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又能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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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17: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算了!我要了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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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楼主也有被人吸引的地方。{:soso_e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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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Afra 发表于 2013-8-20 14:02
谁“低腰”了?,谁“露脐”了?,谁“透 视”了?,谁“真空”了?,谁“黑丝”了?,谁“无袖”了?好吧 ...

楼主琼瑶的电视看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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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fra 于 2013-8-22 10:50 编辑

你私拍别人照片,然后在公共场所说他人偷窥你,是猥琐男,这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而且证据确凿。
你说人家盯着你看,这也是你一家之言,即使事实如此,你也并无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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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1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叔,你钱包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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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1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阿涂 发表于 2013-8-20 22:07
你私拍别人照片,然后在公共场所说他人偷窥你,是猥琐男,这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而且证据确凿。
你说 ...

亲,你了解侵犯肖像权所包含的法律含义吗?(1) 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2) 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明显这两点我不符合,第一,我没有对其损害、玷污。我只是客观描述事实。第二,你又怎知我没有证据。第三,为什么见死不救有可能被判故意杀人罪。因为当法律不完善的时候,道德标准也是评判是非对错及真善美的重要标准。第四,当你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时候,请不要对他人恶意中伤(对此本人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ps:,我有必要捏造故事,来哗众取宠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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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1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叫你不注意保密呢,穿那么性 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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