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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寨县一农民焚烧自留地边的田坎不慎引发火灾,受到刑事处罚。金寨县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2013年3月,李某在自留地的油菜地边用打火机烧田坎茅草,因天干物燥,火势扩散蔓延迅速,李某虽尽力扑火,但风助火势,致使汤家汇镇银山畈村“郑湾背后”山场发生森林火灾。经鉴定:山场过火面积达2.8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2.33公顷。李某在失火后及时救火,尽量减少火灾损失。事发后,李某主动向被害人道歉,取得了多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没有注意用火安全,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2公顷以上,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取得了多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项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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