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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青年伙同他人与半夜时分到公园内,专门抢劫情侣,后因情侣报案,劫匪被抓获。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最终以抢劫罪对该名劫匪定罪处罚。
2010年8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张某(已判决)经预谋后,在六安市滨河公园,持刀对被害人周某、王某实施抢劫,抢得现金200余元、中天牌手机一部、近视眼镜一副以及银行卡等物品。在抢劫过程中,被害人周某右手被划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近亲属与被害人和解,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结伙以暴力方式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代红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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