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原寿县工商局局长张国庆醉酒后驾驶单位公车,超员乘坐其亲朋共7人夜赴寿县,途中车子撞树,导致3死4伤的严重后果,其中张国庆本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伤者之一葛珺携子状告寿县工商局,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均于近日向淮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由省高院指定淮南市谢家集区法院审理,该院一审查明,张国庆生前系寿县工商管理局局长,张国庆与葛珺、王某、屠某、陈某、蔡某、田某系同学及朋友关系。 2010年1月30日晚,张国庆与上述等人在霍邱县城关镇双湖路一排挡聚会,席间共同喝了部分白酒和啤酒,吃饭结束后,张国庆等7人又前往霍邱县城关十字街量贩第九空间歌厅唱歌,娱乐期间大家共同喝了部分啤酒。
1月31日零时左右,张国庆驾车带着几人前往寿县,当车辆行驶至寿霍公路时,由于车速过快及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在公路北侧树上,致张国庆,王某当场死亡,其他5人受伤,后屠某抢救无效。事故经寿县交警大队认定,张国庆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伤亡人员无责任。另查明,事故轿车所有人为寿县工商局,葛珺与死者王某系夫妻关系,经鉴定,葛珺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谢家集法院5月9日一审判决:在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赔付限额外,被告寿县工商局自行赔付葛珺母子因王某死亡所产生损失38488元;葛珺受伤损失12067.5元由寿县工商局在保险公司“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记者 方荣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