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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承建工程需要活动经费为名,骗取他人巨额钱财,最终因无法还钱受害人报案而案发。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最终以诈骗罪对骗子定罪处罚。
2012年6月份,被告人郑某虚构六安市皋新巷至四院地段系星汇苑四期工程是由其姐夫承建,谎称将该工程拆迁项目承包给被害人夏某,并以索要活动经费为名,骗取夏某现金30万元。后被告人郑某将钱全部用于偿还自身债务。案发后,被告人郑某退缴全部赃款,被害人夏某对被告人郑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辩护人基于被告人郑某当庭认罪,退缴全部涉案赃款,取得谅解等情节,提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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