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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2日,马某的父亲到黄某的理发店让在此打工的马某去当兵,黄某因此心里不痛快,就拒绝了马某借其摩托车送父亲回去的请求。但黄某仍将摩托车钥匙放在以前经常放的抽屉里面,马某趁黄某不注意偷拿了摩托车钥匙将摩托车偷开走,行驶在某街道时,撞倒行人李某,致李某受伤。
李某治疗后向区法院起诉,要求马某、黄某共同赔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区法院判决马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14523元,判决黄某不负赔偿责任。李某对判决不服,以黄某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六安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事故前,黄某也曾把摩托车借给马某使用,此次马某要借摩托车送其父亲回家,黄某因对马某父亲让马某离开理发店不满意,故未答应借用,但仍把摩托车的钥匙放在马某知道的地方。故黄某对马某偷开其摩托车持放任的态度,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黄某承担李某应得赔偿数额20%的责任。( 朱宝涛 李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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