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韩某犯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2012年10月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韩某与李某同到王某家喝喜酒,因喝酒发生言语冲突,后韩某看见李某的轿车停放在吴集粮站院内随手拾块砖将王某的轿车前后挡风玻璃砸坏。嗣后,经评估该车损失价值为9830元。
案发后韩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车主李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了相关赔偿义务,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因喝酒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竞为泄恨而故意将他人轿车挡风玻璃毁损,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韩某案发后能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庭审时亦能自愿认罪。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