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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家住金寨县张冲乡的李某驾驶无牌摩托车送人回家,在拐弯过程中,不慎将路边行人叶某腿部刮伤。李某扔下100元骑车就走,被当地村民拦住。因言语不和,李某将摩托车弃之不顾,强行离开,当地村民遂将摩托车推入叶某家中。
事发后,当地村委会多次做李某工作,要求其适当赔偿叶某医疗费损失,并取回摩托车,但李某置若罔闻。后村委会人员将摩托车送至李某家中,李某拒收,村委会遂将摩托车放至李某哥哥家中。2013年6月,李某诉至法庭,认为摩托车为载客车辆,叶某扣车行为造成其营运损失8000元。
法庭审理认为,李某的摩托车非营运车辆,其载客收费行为违法。对于返还摩托车的请求,因村委会已在李某拒收的情况下,送至其哥哥家中,应视为返还。李某诉请行为属滥用诉权。相反,李某骑摩托车将叶某刮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李某赔偿叶某损失8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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