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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金寨一男子为朋友抵押担保 借款24万到期后好友却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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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寨县的黄某与李某是好朋友。去年4月,李某向某贷款公司借款24万元,黄某未问明情况便欣然相助,作为保证人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在《借款保证合同》上签字。借款到期后,李某无力偿还并不知去向,贷款公司遂诉至法院。金寨县法院依法判决借款人李某还款、保证人黄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李某、黄某没有履行到期义务。前不久,经贷款公司申请,法院决定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向黄某送达裁定,决定评估拍卖黄某抵押的房屋。黄某的父亲看到拍卖公告后,向法院提出口头异议,认为房产证虽登记的是其子的名字,但自己才是房子的实际所有人,法院决定拍卖其居住的房屋有违法律规定。

金寨县法院审查后认为,黄某是决定拍卖房屋的持证人,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且该房屋已进行了抵押登记;黄某的父亲虽然暂时居住该房屋,但并无所有权。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抵押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程序合法。释明法律规定的同时,法官告知黄某父亲可通过向李某追偿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最终,黄某父亲表示配合法院强制执行,搬回自己的老房子居住。(郝诗亮)

【法律释义】

连带清偿责任,指数个债务人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偿还债务。

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担保证的。 (君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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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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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2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担保法》{: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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