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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山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强奸案,崔某先后与两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友”恋爱并发生性关系,法院依法判决崔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
崔某是与儿街镇的90后青年,年方19。2012年2月,崔某与尚在读初一的女生康某相识才一个月后的某夜,崔某便将康某带至家中,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此后,同年5月20日中午,崔某又带康某到宾馆开房,再次发生了性关系。
2012年6月,崔某又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另一名初一女生洪某。相处两个月后,某日下午,崔某带洪某在县城某宾馆发生了性关系。
2013年3月,康某和洪某因涉及另案被公安机关询问时,分别交代了上述事实,由此案发。
康某与洪某均年方13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幼女。
法院认为,崔某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虽是双方自愿,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应予从重处罚。(詹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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