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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学途中遇事故 法院判决获赔偿
近日,金寨县法院江店法庭判决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陈某驾驶客车,与道路上的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当即送往金寨县医院治疗,诊断为:身体多处骨折。花去医疗费近3万元。王某伤情经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该起交通事故经金寨县公安局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为:陈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另查明,王某属农业户口,一直随同父母生活,并在金寨县某幼儿园上学。
法院认为:陈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事实清楚,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王某是是农业户口,但受伤时已在城镇上学,且其父母均在城镇上班居住三年有余,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数额。由于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故保险公司公司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王某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9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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