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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金寨:保质期内饮料变质致市民不适经营者补偿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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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16日,霍邱县消协接到消费者李某的投诉称,自己一周前购买了一箱某品牌牛奶饮料,最近打开一瓶喝下后,感觉牛奶饮料味道不对,惊觉已经变质。当天晚上即感觉浑身不适,经就医与治疗,花费了上千元的医疗费,身体才得以恢复健康。李某随后找经营者,经营者表示愿意补偿300元,李某见经营者不愿承担责任,于是向县消协进行投诉。

县消协工作人员根据李某提供的所购牛奶饮料及购物小票,调查发现该食品非“三无”产品且未过保质期,但确实变质了。经营者对此称是食品为运输过程中意外导致饮料变质,与自己无关,不应承担责任。保质期内饮料发生了变质,谁来承担责任?县消协工作人员表示,依据《产品质量法》,由于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受损害方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产品缺陷若是由产品生产者造成,销售者有权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者应对其销售的产品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无论经营者是否存在过错,消费者均可要求其承担责任。

经过耐心地调解,经营者愿意承担责任,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补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100元,并向李某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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