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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召开秋季运动会,学生跳高比赛摔伤腿,花费数万医疗费,起诉保险公司与学校,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结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自2010年9月就读于某中学,系住校生,2012年11月15日上午,学校举行全校秋季运动会。刘某根据学校和班级的安排参加了跳高组比赛。在跳高比赛前,负责比赛的老师尚未到,沙池旁只有海绵垫,刘某在其他两位同学手持一根竹竿的情况下进行试跳,不慎摔伤了右腿。学校立即将刘某送至六安市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右胫腓骨中段粉碎性性骨折。住院共花费43679.9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给予补偿28391.94元,2013年4月16日,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为道标十级,二次手术费8000元,住院20天。
另查,被告该中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了“校园方责任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万元,其中每人责任限额20万元,保险期间12个月,自2012年9月21日至2013年9月20日。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含二次手续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计70681元;被告中学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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