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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三男子伪造名酒兑奖券数千张非法获利数万
六安三男子预谋通过假兑奖券诈骗钱财,共伪造名牌酒兑奖卷4234张,共计兑换现金50880。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结该起诈骗刑事案件。
2012年1月,被告人王某、刘某经预谋后,委托被告人方某与温州市绰号“老皮”的人联系,商议伪造六安某商贸有限公司代理的名牌酒兑奖券事宜。此后,二人赶至“老皮”处,支付15000元制作费用后将假奖券运回六安。方某在王某的授意下又私刻六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一枚,加盖在假奖券上。随后,被告人王某、刘某驾车携带假奖券在金寨县白塔畈乡、霍邱县姚李镇及裕安区江家店、苏埠镇街道等地的多个超市进行兑换,共计兑换假奖券3901张,得款46810元。2012年2月17日、18日,被告人刘某伙同杜某(另案处理)驾车携带假奖券先后在金寨县白塔畈乡马窑街道的数个超市,兑换假奖券共计333张,得款4070元。
2012年3月,被告人王某伙同蔡某预谋伪造六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代理的名牌酒的奖券进行诈骗。后蔡某找到被告人方某,由方某联系温州的“老皮”,伪造假奖券5000张。后因奖券的颜色和纸质与真奖券存在差距,而被销毁。案发后,赃款被追回。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均达到巨大,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系预谋提意者,均分诈骗赃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刘某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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