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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一中学生林某路遇老同学,好心收留其留宿,不想老同学起贼心,趁学生上课期间,窃取学生财物。日前,寿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盗窃案。
据了解,林某系寿县一中学生,2012年4月18日晚,林某下晚自习,在校门口遇到初中同学李某,得知李某当晚无去处,林某便留其好友李某住在自己宿舍。次日早晨八时许,林某及寝室其他三人均去上课,李某独自留在宿舍,竟起贼心,便打电话约两个朋友,并交代朋友在校外买几根黑色发卡。三人趁学生上课期间,用事先准备的发卡将寿县一中男生宿舍二楼至五楼二十多间寝室门打开,将寝室内手机、现金等财物盗走,所盗现金总价值为1180元;所盗物品经寿县价格鉴定中心评估涉案价值9178元。
案发后,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李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5000元。(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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