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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云路街百胜客使用不合理“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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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8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云路街百胜客使用不合理“格式条款”
  10月18日,位于市区云路街的百胜客快餐店,发放现金券未标注具体有效期,券上印有“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消费者使用时却被告知过期了,不能用。这引起了消费者不满,并投诉。报道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10月25日上午,记者从裕安区工商局鼓楼工商所获悉,该事件有了最新进展,快餐店被工商部门责令整改。
  10月16日中午时分,市民张先生前往市区云路街百胜客快餐店吃饭,点好价值18元的饭菜后,前往收银台付账,顺手从钱包里掏出一张该店的5元现金券。谁知,收银员称活动截止日期是2013年5月10日,该现金券过期了,不能使用,还有就是现金券最终解释权归该店所有。采访过程中,该店一位张姓工作人员称,在试营业期间,的确向广大消费者发放过宣传单页和5元现金券。现金券背面标注的有‘本现金券在有效期内使用’字样,因为当时制作疏忽,未标明具体的有效期和截止日期。店方在整改报告中也指出,该行为存在一定的疏忽,属过失,并非是主观故意行为。
  鼓楼工商所丁勇副所长告诉记者,接到市民的反映后,随即进行了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未标注有限期限,是该店的工作疏忽,使用“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是不合理的,随后,责令店家整改。店家的整改措施是:“对持有未标明有效期的5元现金券的消费者,可以在该店营业时间内不限有效期使用;对于‘最终解释权’,承诺今后不再使用该格式条款;对于自己的过失,店方向消费者致歉。”
  据丁勇介绍,在2012年的时候,国家工商部门曾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项整治,涉及餐饮、美食、洗浴、健身、电信、托运等行业。在工商部门的大力打击下,如今商家使用“最终解释权”等格式条款大大减少。若消费者今后发现商家有此违规行为,可随时向工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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