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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与朋友李岩相约到新安大桥南沙滩游泳意外溺水身亡。其父母悲痛难忍,将李岩及其父母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此案在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开庭审理,被告家长答辩称张鹏的溺水身亡系意外事件,与他们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对此负责。
张鹏的父母诉称,今年8月16日下午,被告李岩通过QQ发信息邀约原告之子张鹏去新安大桥南沙滩附近游泳,在明知张鹏水性不好,且无任何游泳装备的情况下,仍劝说张鹏与其一同前去游泳。致使张鹏在次日去约定的地点游泳时,因体力不支溺水身亡。张鹏的父母认为,作为同学的李岩相约张鹏并在一起游泳,对张鹏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被告李岩及其家长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24万多元。
法庭上,李岩的父母表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自己的孩子无过错,而且在李岩发现张鹏溺水后立即游往救助并大声呼救,但最终未能挽救张鹏生命,李岩也因惊吓过度致精神异常而住院治疗,不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秉着“和谐司法”理念,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一方面对原告丧子之痛表示同情,安慰其悲伤之后要面对现实,多一分宽容、谅解,降低些赔偿要求。另一方面对被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要其体会原告丧子之痛,多一份理解,少一份苛责,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原告适当的补偿。经过法官的劝导,双方都作出了较大的让步,最终达成协议:由被告补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原告当庭撤诉。案结事了。该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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