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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强奸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6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户胡镇黄岗路口看见被害人刘某推着自行车独自行走在105国道上,当刘某走到一店面北侧200米处时,胡某从后面撵上去搂住刘某,将其摔倒在路边的芋头地里,掐住其脖子要钱,并摸其衣服口袋但未找到现金。随后胡某掐住刘某的脖子把她拖到旁边的树林里,强行脱去刘某的牛仔裤和内裤至膝盖处,将其强奸。刘某拼命反抗,脸部、颈部和手指被胡某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同时在抢劫未遂的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对被告人胡某依法应适用数罪并罚。但其犯抢劫罪系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于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和对其犯强奸罪自愿认罪,依法亦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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