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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十余天盗同一家店八次 第九次摄像头下现形获刑
青年陈某在十余天内先后八次光顾一个体户经营的店,偷盗废旧钢铁制品,换取千元,屡屡得呈的陈某终于在摄像头下现形。2013年10月这起盗窃案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藤某在城关镇某处经营了一家“收售矿山机械”处,不少值钱的废旧钢铁制品堆在门外,可总是少了不少钢铁制品,让滕某非常懊恼,为了搞清楚损失是什么造成的?滕某装上了摄像头,将深夜偷盗的陈某抓个正着。据检方指控,2013年5月下旬至6月初陈某先后八次于凌晨时分,进入舒城县城关镇马河口办事处滕某经营的“收售矿山机械”处,窃取废旧钢铁制品,后分别销售,换取人民币1000元挥霍。屡尝甜头的陈某在第九次凌晨三点再次行窃时,让等候多时的藤某等人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永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据陈某交待,自己偷盗缘于无钱上网,因看滕某家收售废旧钢铁制品全部堆在门外,容易偷盗,经过连续偷盗都无人发现,自己越发胆大,没想到还是被发现了。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十余天时间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案发后,大部分失窃物品已追回退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现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陈某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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