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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在行车途中,因后方车辆超车其靠边行驶以此避让,不料将车开进路边水沟,导致车内乘坐的小叔子死亡、女儿受伤。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对司机定罪处罚。
被告人田某是一名建筑工人,2013年8月15日11时许,其驾驶小轿车从江苏工地赶回河南老家办事,当其沿着312国道六安段由东向西行驶至598KM+700M处时,因后方大货车超车其避让该车,不料将车驶入路北水沟,致车内乘坐人彭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天某本人及其女儿均受伤。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田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方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方谅解,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代红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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