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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一会计挪公款800万炒股 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7年6月5日至2009年2月,徐某在担任六安市裕安区某羽绒厂会计期间,将该厂一对公账号内的款项,以收购羽绒为由,陆续转存入用于支付农户羽绒款的银行卡内,又将该卡绑定在其个人股市资金账户上,进行炒股,累计挪用该对公账户内资金788.601万元。 2010年2月2日和2010年9月19日,徐某又两次以同样方式挪用资金累计69万元。案发后,徐某将上述资金退还给羽绒厂。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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