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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酒后误事,确实不假。近期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件醉酒后将他人误认为小偷并殴打的案件。
2012年8月22日22时许,家住六安市安客总厂赵某从西大院解手回家途中,遇见酒后的江某,当时江某喝的伶仃大醉,走路也摇摇晃晃。赵某本想从躲避走过,但江某突然拦住赵某非说赵某是小偷,赵某多次解释其是这里住户,但江某不信并将赵某殴打致伤。后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对江某实施治安处罚。晚上1时42分,赵某入住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头部外伤,颌面外伤,多发性软组织挫伤。2013年9月11日,赵某出院,在住院期间,用去医疗费9182.2元,门诊费用1703.01元。江某支付了3500元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江海生殴打赵传飞致赵传飞受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给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予以采纳,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标准过高,酌减每天20元;原告未提供交通费发票,主张交通费,不予支持。具体的赔偿项目为,1.医疗费7385.2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0天×20元/天计400元;3.营养费20天×20元/天计400元;4.护理费20天×78.2元/天计1564元。最终判决江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9749.21元。(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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