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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介绍卖淫案,法院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
2012年6月底,被告人张某电话约赵某到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给其30元钱,并介绍胡某、周某到张某家嫖娼,两人分别给赵某30元和40元钱。同年7月26日下午,张某又电话约赵某到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张某把赵某送到王某家卖淫。之后张某又介绍赵某到胡某家卖淫,胡某与赵某谈好一百元价格包夜后,在胡某家卧室内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且系情节严重,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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