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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区公安消防大队在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治理活动中,抽样送检某浴场使用的8-65-25型有衬里消防水带经安徽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为不合格消防产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消防大队执法人员将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到该浴场,同时,依法填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限期对不合格的消防产品进行更换。
期限届满时,消防大队执法人员到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未能按要求更换不合格消防水带。针对这一情况,消防大队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立即对该单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立案处理,并作出了对该单位和该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10000元和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此案通报给了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对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依法及时查处。
日前,该单位已交清罚款,并按要求更换了所有不合格消防水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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