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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客运司机醉驾、超载 致2死17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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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0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客运车辆驾驶员醉驾超载致2死17伤重大交通事故二审案件,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2012年12月14日,被告人程某某乘被告人石某某驾驶的皖NE32××号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到燕子河街道买家具,中午二人被他人邀请在饭店吃饭,饭后程某某因过量饮酒被石某某搀扶上车。随后石某某开车到燕子河中学和八河小学,接到学生及学生家长共20人乘车,其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13人。该车核载乘客8人,实载22人。16时许,在八河街道接了学生后,石某某将其已严重超载的客车让给醉酒的程某某驾驶。程某某驾驶该客车由青山镇八河街道往抱儿山村程湾方向行驶,行至抱儿山村龙坪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左,翻坠至山崖下,造成车辆受损,乘坐人陈某、江某死亡,被告人程某某及其余乘坐人共17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当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9mg/100ml,属醉酒驾驶。金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程某某、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石某某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并赔偿了部分伤亡人员的损失。程某某、石某某与被害人石某等13人及被害人陈某某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赔偿到位。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两被告人均不服。上诉人石某某认为原判认定其与上诉人程某某均负事故全部责任显属错误。


  二审审理查明:石某某作为肇事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及驾驶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使用非营运车辆严重超量载客运输,并在明知程某某过量饮酒的情况下,未对程驾驶车辆进行有力劝阻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程某某醉酒驾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石某某违法运输且对车载人员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故两上诉人应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鉴于二审审理期间,石某某的亲属积极代为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改判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的判决。


  法官提示:此案中,两被告人实施了法律严厉禁止的违法行为,他们无视法律,漠视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最终付出了代价。统计表明,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5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醉酒驾车引起的。触目惊心的数字告诉我们,酒后驾车严重的危害交通安全,害人害己害社会。法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饮酒适度,一定不要贪杯。(吴雅琴 邵善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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