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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安区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方某驾驶货车撞上原告张某乘坐其父亲张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造成原告张某及其父亲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方某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无责。肇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298725.38元。
原告张某某经鉴定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原告张某虽未构成伤残,但是致处女膜破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方某与原告张某某均违规驾驶车辆,混合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张某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被告方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己投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原告,超交强险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从商业三者险中按责替代赔偿,保险限额不足部分由被告方某按责赔偿;原告张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虽未构成伤残,但因交通事故致处女膜破裂,其为未成年少女,今后将面临爱情、婚姻、生育等重要人生阶段,因处女膜破裂对其今后生活带来的心理影响和心理压力,不亚于身体致残造成的伤害后果,张某应获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酌定精神抚慰金15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方某赔偿两原告赔偿金、鉴定费、评估费损失69489.89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两原告医疗费、车损等各项损失共计12175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两原告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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