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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霍邱人黄某找熟人蒋某借款6万元,双方立下字据约定一年后还款,可借条上的还款时间错写成了20011年。不料,黄某以此为借口,称还钱要等18000年以后,蒋某一气之下将黄某告上法庭。
2010年8月,黄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找到熟人蒋某借款6万元,蒋某应允。当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并签字立据。到了2011年8月,债主蒋某拿着借条找黄某要求归还借款,拿出借据时却惊讶地发现,当初还款日期竟写成了20011年8月。而黄某则顺势打起“太极”,称未到还款期限,任凭蒋某磨破嘴皮子,就是拒绝还钱。
日前,万般无奈的蒋某只好将黄某告到霍邱县法院。记者昨日下午获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011年”的写法是当事人的一时笔误,还款期限要等上18000年显然不合情理,遂于近日判决黄某必须在两个月内归还这笔借款。 办案法官提醒大家,借条一定要写清楚,避免发生类似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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