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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学生小明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严重影响了成绩,于是在寒假时请了多个家教,花费了四千多元补课费。在法院审理小明这起交通事故案件时,小明的父亲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花费的补课费4000元,小明父亲的这个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2012年11月,家住霍邱县长集镇的初三学生小明在放学回家时不幸被张军驾驶的轿车撞伤,小明因此住院治疗一个多月。由于住院耽误了一个多月的课程,严重影响了小明的成绩,于是在2012年的寒假时小明的父亲帮小明请了多个家教,因此花费了4000多元补课费。
2013年小明顺利考入高中之后,小明的父亲将张军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霍邱县法院,要求其赔偿小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补课费4000元。
补课费不是交通事故案件赔偿的法定赔偿项目,法院不能强制判决保险公司及张军赔偿该项损失,只能调解处理。
由于保险公司称其不愿意赔偿该项损失,法院只能尝试让驾驶员张军承担。
在主审法官将这种想法告诉张军时,其非常利索地表示愿意赔偿小明的补课费,而且为表示歉意,其还另外赔偿小明1000元营养费,让小明的父母多给小明买点营养品补补身体。
最终,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外,张军自愿赔偿小明5000元,现该案件已经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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