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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牛某与王某合资兴办了一家石材加工公司,约定由双方各出资50万元,王某由于资金不足,便向同村的郝某借款2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王某应于2013年1月20日前归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债务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无果,郝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3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偿还郝某本金及利息23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在法院送达判决书后,王某对于法院的判决不服,异常愤怒,随与在场的郝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将郝某的门牙打掉两颗。郝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郝某伤情经公安机关鉴定构成轻伤,公安机关据此将王某刑事拘留。
王某在拘留期间认罪态度良好,愿意对郝某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在一个月内偿还借款及利息。最终,通过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王某赔偿郝某医疗费及损失共计7万元并在一个月内还清借款及利息,王某对郝某的行为不予追究。公安机关鉴于郝某犯罪情节轻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作出了不予追究的决定。
在执行的过程中,王某将其名下轿车一辆折抵7万元用以支付对郝某的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将其在石材加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郝某,以此偿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至此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法官建议:行事莫冲动,后果要自负,当事人若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一定要理性对待法院判决,不要有过激行为,避免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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