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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聂某雇佣60岁的朱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掩盖朱某无证驾驶的事实,从而减轻处罚,聂某与乘车人时某共同做伪证,由聂某顶替朱某承担犯罪事实。
2013年9月,朱某驾驶无牌照三轮车在S203线由北向南行驶,时某坐在副驾驶上,聂某坐在后面的卧铺。行经路旁一个岔路口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突然从旁边的小路窜了出来,三轮车反应不及,将摩托车撞倒。眼看摩托车驾驶员伤势严重,朱某遂与聂某商量,由聂某顶替朱某,隐瞒朱某无证驾驶的事实,并要求时某隐瞒朱某驾驶车辆的事实。后伤者周某因伤势过重,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聂某以肇事者的身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朱某、时某均多次向公安机关作证,谎称驾车肇事者是聂某,隐瞒了朱某驾车肇事的真相。9月18日,聂某近亲属与被害人周某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9月19日,聂某在寿县看守所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其隐瞒朱某驾驶车辆肇事的事实。朱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伪证罪,聂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包庇罪,时某涉嫌伪证罪,由司法机关侦查起诉至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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