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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的史某某于2012年在某镇开服装加工厂,在附近居住的农村妇女吴某某等三人,在家带子女上学,平时无事,为增加收入,便到加工厂为史某某打工加工服装,由史某某支付加工费用。后史某某欠三农民加工费用3万余元,经多次催要,史某某以上家老板未给钱而久拖未付。无奈,今年11月吴某某等三人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将自己的老板史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支付劳务报酬,被告欠款不付,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调解无效情况下,近日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3万余元,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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