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订下媳妇,给了彩礼,却因准女婿不会打牌,遭到未来老丈人的“嫌弃”。被悔婚的小伙童俊在索还彩礼过程中和“老丈人”王某发生了拳脚之争而对簿公堂。2014年1月这起因婚约财产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童俊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14000余元。{:soso_e127:}
舒城小伙童俊与王某之女2012年经人介绍建立了恋爱关系,不久订婚,童俊给付王某之女衣物、彩礼14000元和一辆电动自行车。2013年正月初四,童俊上门给未来的老丈人王某拜年,王某邀童俊参与打牌,童俊以不会打为由婉拒,准丈人王某很不高兴,认为童俊不会打牌没男人味,以后没出息,对其好一阵奚落,血气方刚的童俊遭此辱骂十分不快,双方闹得不欢而散。正月十一女方主动要求退亲。因订婚时童俊送了一张电动车,要求女方退还,本来原告女儿答应第二天送还,但事后,又让童俊自己去拉。第二天下午童俊和其母亲陈某至原告家拉车时,与原告发生争吵,拉扯直至互殴,混战中原告右脚受伤。经诊断为:右外踝骨折。后经公安机关调处未果,2013年12月原告王某起诉要求被告童某和其母亲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计30176.57元。
庭审时,被告童俊、陈某辩称,去原告王某家拉电动自行车是应原告女儿的约定,是原告先辱骂被告,又出手殴打被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在此期间用砖块砸伤原告,因此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被告无伤害故意及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童俊、陈某,在处置婚约财产时,均未采取正当途径予以解决,以致发生争执,双方均有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未采取合适方式径自来到原告家,与原告争吵、拉扯。双方在互殴过程中致原告受伤,故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的60%,即14000余元。
|
|